关于修订印发中国水利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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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15:57

  水学〔2020〕85号

  各专委会,工作委员会,省级水利学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联〔2019〕1号)、《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国科〔2019〕112号)和《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水利团体标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水国科〔2020〕16号)等有关要求,我会对《中国水利学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水学〔2016〕83号)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改为《中国水利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水利学会

  2020年7月1日

中国水利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水利学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工作,服务水利行业发展及标准化改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标委联〔2019〕1号)和《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国科〔2019〕112号)等法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中国水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为满足涉水领域市场和创新的需要,在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团体标准的立项、编制、推广实施、复审、翻译等管理工作。与其他社会团体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其有关管理工作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相应社会团体标准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会团体标准化工作接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水利部的管理,并遵守国家关于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等要求。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编制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驱动、统筹协调,坚持开放、透明、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先进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和水平。

  第六条 编制团体标准,应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有关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鼓励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编制。

  第七条 团体标准应与现行有效水利技术标准相协调,其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和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的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是团体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以召开本会理事长办公会(以下简称“理事长办公会”)的形式决策团体标准化工作的重大事项。本会秘书处(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是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本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是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咨询组织。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是主编单位,参与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是参编单位。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原则上均应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理事长办公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团体标准战略发展规划;

  (二)审定团体标准有关规章制度;

  (三)审定团体标准报批材料;

  (四)审定团体标准化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团体标准化工作的规章制度,构建和维护团体标准体系;

  (二)受理团体标准的申请,负责团体标准立项、编制、推广实施、复审等阶段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确定团体标准的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

  (四)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相关技术研究;

  (五)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国际化工作;

  (六)组织推荐、申报团体标准的相关奖项;

  (七)组织开展团体标准与政府主导制定标准的相互转化工作;

  (八)负责团体标准的解释工作;

  (九)负责管理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必要时,由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指定技术支撑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在本专业领域内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提出团体标准的编制建议;

  (三)指导团体标准的编制工作;

  (四)负责团体标准的技术内容及外文译本的审查;

  (五)承担标准化工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专业领域,可由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组建专家组,由其代替技术委员会行使本条(二)、(三)、(四)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 主编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建编写组,落实参编单位分工与保障措施;

  (二)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的编制;

  (三)全面负责团体标准编制的质量、进度;

  (四)按照相关要求,协助开展团体标准的解释;

  (五)跟踪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参编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所承担编制内容的质量;

  (二)协办标准编制过程中的研讨、咨询等具体工作;

  (三)落实主编单位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标准立项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在立项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提出标准提案、初审、立项论证等。

  第十五条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团体标准提案,提案包括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附件1)和标准初稿等。

  第十六条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提案进行初审,通过审核的提案由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组织立项论证。

  第十七条 立项论证会专家组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或相应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5人。

  第十八条 立项论证会应形成明确的论证意见,包括是否同意团体标准立项、团体标准初稿框架及章节结构是否合理以及主编单位是否合适等。

  第十九条 主编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领先技术水平的法人单位,并具备团体标准编制所需的人员、设备、资金等相关条件。

  第二十条 通过论证的团体标准提案,其有关信息应在本会官网公示15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本会批准立项。

第四章  标准编制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在编制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报批、编号、发布等。

  第二十二条 主编单位应根据立项要求成立编写组并组织起草工作,形成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附件2)等征求意见材料。

  第二十三条 征求意见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发文定向征求意见,同时在本会官网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主编单位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处理,形成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3)等送审材料。

  征求意见的周期不少于30天,必要时应附专题或验证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标准化工作办公室组织召开送审稿审查会;

  (二)主编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送审材料,形成报批材料。

  第二十五条 送审稿审查会应成立专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相关要求如下:

  (一)专家组由技术委员会委员或相应专家组成;

  (二)专家的遴选应遵循回避原则;

  (三)专家组成员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7人。

  对送审稿的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应不少于专家人数的3/4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送审稿审查会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协调一致性;

  (二)适用范围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三)技术内容与适用范围是否匹配;

  (四)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五)关键技术指标的来源和依据的准确性、合理性;

  (六)体例格式的规范性等。

  第二十七条 通过审查的团体标准送审稿,由编写组根据会议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报批材料,并报审查会专家组相关专家确认,直至合格;未通过审查的,退回编写组修改至合格;在限期内无法达到要求的,应终止编制。

  第二十八条 报批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组织体例格式复读、英文翻译审查;

  (二)在本会官网公示报批稿,公示期为7天;

  (三)召开理事长办公会审定报批稿;

  (四)对通过审定的团体标准履行发布程序。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以本会文件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对于工程建设、分析方法等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团体标准封面格式见附件4。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的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中国水利学会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表示方式为:

  T/CHES 顺序号—年代号

  年代号,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团体标准顺序号,阿拉伯数字表示;

  中国水利学会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第三十二条 主编单位应妥善保存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建立相应档案。

  第三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著作权归本会所有。

第五章  推广实施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由本会的会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会的有关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应及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团体标准的名称、编号、发布文件等信息。适时公开团体标准的全文或主要技术内容。

  第三十六条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团体标准的推广与应用,可通过自律公约的方式推动团体标准的实施。适时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

  第三十七条 鼓励各有关单位、个人开展团体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实施、检测认证和业务交流等活动。相关活动的开展须经本会授权。

  第三十八条 对于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三十九条 推动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

  第四十条 鼓励各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实施效果好、具有推广价值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推进团体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互认。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本会反映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举报、投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对实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本会应当告知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标准复审与修订

  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提出团体标准复审申请并填写团体标准复审申请表(附件5)。

  第四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对确有必要进行复审的团体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或相关专家对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并投票表决,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废止、转化等意见。表决时需填写团体标准复审投票单(附件6)。复审结论必须有复审专家的3/4以上意见一致方为通过。

  第四十五条 复审结论须经本会理事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标准化工作办公室依据团体标准复审结论,定期公开有效团体标准清单。

  第四十七条 对需要全面修订的团体标准,应按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开展。

  第四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团体标准,应当进行局部修订:

  (一)团体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团体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三)团体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抵触;

  (四)需要对现行的团体标准作局部补充规定。

  局部修订程序可采用审查和报批两个阶段。

  第四十九条 团体标准出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主编单位提出团体标准修改申请单(附件7),经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审核及有关专家审议通过后,以团体标准修改通知单(附件8)的形式配合原标准实施。

第七章  标准翻译

  第五十条 鼓励主编单位开展团体标准的翻译工作,推动团体标准在国际上应用。

  第五十一条 团体标准可翻译为英文或其他语种的译本,重点翻译国际市场有需求的团体标准。

  第五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翻译工作分为翻译、审查、发布等,有关阶段的要求可参照团体标准的编制程序。

  第五十三条 鼓励团体标准的编制与翻译同步开展。

第八章  专利事项管理

  第五十四条 在团体标准编制的任何阶段,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编写组应注意标准编制中可能产生的专利问题,避免出现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

  第五十五条 对于团体标准编制过程中涉及专利的,原则上应参考国家的相关标准或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应及时向标准化工作办公室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如实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五十七条 团体标准相关工作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主编单位、参编单位自愿筹集;

  (二)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资助或赞助;

  (三)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开展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服务、培训等工作的收入,标准文本和相关资料的销售收入;

  (四)其他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五十八条 团体标准经费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的财务管理有关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9月本会发布的《中国水利学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水学〔2016〕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