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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利学会章程

(修改稿)

二〇〇四年四月日

(THE CONSTITUTION OF CHINESE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水利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CHES

    第二条中国水利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和团体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水利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讨论;坚持民主办会;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水利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水利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水利部。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编:100053。本会办事机构设在水利部。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水利科学技术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一)组织开展水利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编辑出版发行水利科技书刊,举办科技展览,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三)促进与港澳台水利科技工作者的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相关学术组织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与管理水平服务,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贡献力量。

    (五)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和水利标准化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科技工作者参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科技政策的制定,参加水利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科技、经济问题的调研论证,为各级决策部门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七)积极开展中介业务,搞好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承担科技项目研究,工程项目评估与论证,项目管理与监理,科技成果和产品鉴定;受委托进行工程安全鉴定、质量鉴定、事故鉴定、合同争议处理和仲裁等工作。

    (八)举荐科学技术人才,表彰与奖励在学术交流和科普等活动和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人;努力办好“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

    (九)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为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会员、外籍会员和高级会员。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赞成本会宗旨,在水利学科及相关领域内有一定专业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及以上资历的科技人员;

    (二)大专毕业工作5年以上,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研究生毕业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同等学历的水利科技工作者;

    (三)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和长期专职从事学会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要求入会者,须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本会分支机构、团体会员推荐,经本会委托的省级水利学会常务理事会,按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审查批准,并报本会核准备案后,即为本会会员;

    符合会员条件的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人员和旅居国外的中国籍科技人员,可直接向本会办事机构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在本会书刊上发表论文,享受本会的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退会自由。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外籍会员。外籍学者,拥护本会章程,由本人向本会办事机构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本会外籍会员。由本会颁发外籍会员证,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外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优惠得到本会公开发行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二)可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和科技合作;

    (三)可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高级会员。凡本会会员和外籍会员,会龄在10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理事或分支机构、团体会员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成为本会高级会员。外籍会员可同时又是高级会员。

    (一)本会会员和外籍会员,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应级别的高级工程师职称且任职5年及以上者。

    (二)本会会员,在国内外工程界、科技界、学术界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对水利建设、水利科技进步或本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水利专家、学者。

    (三)本会外籍会员,具有较高学术威望或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

    第十四条高级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高级会员除享有会员或外籍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重大学术活动,受学会聘请作学术报告、举办学术讲座、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工作。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调研、论证、咨询、评审、鉴定等工作。

    (三)代表本会到国际学术组织任职或工作,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科技合作。

    (四)承担本会或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十五条个人会员证

    个人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印制,由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的会员会籍管理单位登记颁发,个人会员证号即为个人会员号,按中国科协和本会规范的11位编码编制,末位码表示个人会员的类别(M、F、S分别表示会员、外籍会员和高级会员)。

    第十六条团体会员。凡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一般应在20人以上)、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水利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以及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团体会员,由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学会(简称省级水利学会)亦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在业务上受本会的指导。

    第十七条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主动开展或参加各项活动。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国际、国内学术、科普等活动,优先取得本会提供的学术资料。

    (三)优先承接本会委托的科技咨询项目,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四)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会籍管理。

    本会会员、高级会员的会籍管理,委托属地省级水利学会负责,由本会备案。当其工作单位变动时,应向原省级水利学会办理会籍转移登记手续,凭会员证到调入的省级水利学会登记会籍,个人会员证不变。

    团体会员、外籍会员的会籍由本会统一管理。留居国外的会员和高级会员,仍可保留会籍,由原会籍登记单位管理;如本人申请改为外籍会员,则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转为外籍会员管理。

    第十九条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经会籍管理单位批准,交回个人会员证或团体会员证,注销其会员资格。退会的个人和团体3年内不得再申请入会。

    个人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会员和高级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发现,由其属地省级水利学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报本会备案;团体会员、外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工作并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选举常务理事、决定理事、常务理事增补、变更等事宜;

    (六)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候选人主要由本会团体会员、分支机构及有关单位按规定名额推荐。理事会每届成员更新不少于1/3;理事会应能较好地体现新老交替与合作的原则,应保持各专业的专家、学者、在一线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的适当比例。理事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同意方可予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中第一、三、 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职权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办事机构为“中国水利学会秘书处”。分支机构包括各种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由本会管理的国际学术组织的中国国家委员会。各机构在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按照章程规定在各自领域开展工作。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对各机构进行规范管理。

    本会分支机构为非法人组织,应本着精简、高效、便于工作的原则组建,其主要负责人经民主选举后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任期每届五年。

    分支机构不另外订立章程,可在本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同一职务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团体会员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会离任理事长或对中国水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长。

    曾任本会常务理事、两届理事或对水利事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基金;

    (四)政府及有关方面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对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科协、水利部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科协和水利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2/3多数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和水利部审查批准。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水利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水利部和民政部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4年4月日本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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