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水利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促进水利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为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提供先进、实用科技支撑,设立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简称“大禹奖”)。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2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国科发奖〔2023〕11号)等,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禹奖奖励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锚定2035年建成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鼓励和支持广大水利科技工作者紧密围绕发展水利新质生产力,解决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面临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开展科研攻关,推进水利科技成果转化运用,塑造水利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第三条 大禹奖设立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创新团队奖。
第四条 大禹奖奖励工作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大禹奖奖励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大禹奖奖励工作接受水利部、科技部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大禹奖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是大禹奖奖励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制定实施奖励制度,设立、管理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奖项评审,审议确定拟授奖名单并授奖等。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委员由水利行业内外的有关代表和专家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奖励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
第七条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奖励办”)承担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由中国水利学会秘书处承担。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八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水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水利科技研发、技术推广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成果分为下述两类:
(一)科技研发成果
在技术研发方面,成果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经应用实践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安全效益。
(二)技术推广成果
在推动水利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取得有突出创新性的技术成果;对已有技术集成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产生明显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和安全效益的技术成果;普及范围广泛、社会反响良好,产生显著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普及成果。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水利技术攻关、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过程中,研究发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新系统等的个人。相关成果经实践证明在节约资源、节省投资、缩短建设周期、保障生产安全、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且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和安全效益。
第十一条 创新团队奖授予以水利学科带头人为核心,以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为骨干,以团队协作为基础,取得突出业绩,得到同行公认的科研团队。该团队应聚焦一个专业研究领域,进行长期合作研究与开发,取得卓越成果,能够解决行业重大问题并支撑水利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奖励等级与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贡献的,可以授予特等奖,特等奖从一等奖成果中产生。创新团队奖不分奖励等级。
第十三条 各类奖项的评审标准如下:
(一)自然科学奖
自然科学奖从创新能力、质量、实效和贡献四个方面评审,其中创新能力是指成果的原始创新程度,科学价值、科学发现的重要性;质量是指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在国内外学术界认可程度;实效是指对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及安全领域的影响;贡献是指在推动水利学科发展、促进水利科技进步和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的作用。创新能力突出、质量被国内外公认并广泛引用,有重大影响实效和作用贡献的,可授予一等奖;创新能力较高、质量被国内外较为认可并引用,有重要影响实效和作用贡献的,可授予二等奖;有一定创新能力、质量在国内外有一定认可度并引用,有一定影响实效和作用贡献的,可授予三等奖。
(二)科技进步奖
1. 科技研发成果
科技进步奖中的科技研发成果从创新能力、质量、实效和贡献四个方面评审,其中创新能力是指成果的技术研发创新程度、技术难度;质量是指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成熟度;实效是指经应用实践取得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和安全效益;贡献是指对促进水利科技进步和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的作用。有重大创新、质量达到国内顶尖水平,有突出实效和重大贡献的,可授予一等奖;有重要创新、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有较好实效和重要贡献的,可授予二等奖;有一定创新、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实效和贡献的,可授予三等奖。
2. 技术推广成果
科技进步奖中的技术推广成果从创新能力、质量、实效和贡献四个方面评审,其中创新能力是指成果的技术创新程度;质量是指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实效是指成熟性和适用性,推广、普及规模,示范推动作用,创造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和安全效益;贡献是指对促进水利科技进步和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的作用。有重大创新、质量达到国内顶尖水平,有突出实效和重大贡献的,可授予一等奖;有重要创新、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有较好实效和重要贡献的,可授予二等奖;有一定创新、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实效和贡献的,可授予三等奖。
(三)技术发明奖
技术发明奖从创新能力、质量、实效和贡献四个方面评审,其中创新能力是指在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装备、系统等方面技术发明的重要性,技术思路和主要技术的原创性;质量是指技术经济指标;实效是指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和安全效益;贡献是指对促进水利技术进步和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的作用。有重大创新、质量达到国内顶尖水平,有突出实效和重大贡献的,可授予一等奖;有重要创新、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有较好实效和重要贡献的,可授予二等奖;有一定创新、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实效和贡献的,可授予三等奖。
(四)创新团队奖
创新团队奖从创新能力、质量、实效和贡献四个方面评审,其中创新能力方面,团队应具有较强的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质量方面,应取得多项惠及学科发展、装备制造或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的重大原创性、突破性和前瞻性成果,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顶尖水平;实效方面,应产生突出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和安全效益;贡献方面,应对促进水利技术进步和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有重大作用。依托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或重大工程项目的团队优先。
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55周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坚定,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具有较高的学术道德水平和较强的奉献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领导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强的活跃度和影响力。
团队人员结构合理,团队的科研方向在多年研究中自然形成,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五章 申报与提名
第十四条 申报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个人和团队应提供能佐证成果水平的相关材料,其成果的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不应存在争议。
(二)重大成果原则上应按整体成果报奖。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研项目中某一子项目成果单独报奖的,须征得整体项目的牵头单位和负责人授权同意。整体成果今后再报奖的,须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成果。
(三)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他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
(四)落选成果经补充开发研究后,在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应用推广取得显著效益的,须隔一个评奖周期方可再次申报大禹奖。
(五)申报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的前三名完成人,同一个评奖周期内只能申报一项上述奖项。获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成果的第一完成人,须隔一个评奖周期后方可再次申报大禹奖。
(六)申报成果须提交不涉密承诺,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参评的成果不予受理。
(七)申报自然科学奖的成果提供的代表性论文(专著)须公开发表2年以上,申报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的成果,须经过2年以上的应用。申报创新团队奖的团队,须成立5年以上。
(八)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央管理干部申报大禹奖,须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申报、提名的渠道和要求如下:
(一)凡申报大禹奖的成果,须由具有提名资格的单位(简称“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择优提名。提名单位和提名专家须认真履行提名职责。发现提名材料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存在重复报奖等问题,暂停该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下一个评奖周期的提名资格。
(二)提名单位包括:省级水利学会,中国水利学会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单位会员。
提名专家包括:水利相关领域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水利相关领域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曾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水利相关)、大禹奖特等奖和一等奖成果的第一完成人,中国水利学会常务理事。提名专家中,院士年龄不超过75周岁,其他专家年龄不超过70周岁。每项成果须由2名以上(含2名)提名专家共同推荐,位列第一的提名专家为责任专家。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推荐,每位提名专家每个评奖周期最多推荐1项成果,并独立出具对所提名成果的评价意见。评奖周期内有成果申报大禹奖的专家无提名权。
(三)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成果,提名单位或完成单位设有科学技术奖的,应从获得本单位二等奖(含)以上的成果中择优推荐;未设科学技术奖的,应经同行专家(7名以上)评议后择优推荐。创新团队奖由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直接择优推荐。
(四)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提前申请其回避,并在提名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按等级进行提名。
第十六条 提名大禹奖,须由提名者按要求提交提名书和申报材料。提名者和申报者应对成果内容的真实性等作出承诺。
申报者在提交申报材料前,须先在所有完成人单位对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名单及其排序、创新点等内容进行不少于5个自然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 以下情形不得申报大禹奖:
(一)受到有关部门科研失信通报的单位和个人,自通报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大禹奖。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大禹奖。
(二)已获或正在申报其他同级或更高级别科技类奖项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大禹奖。经查证存在重复报奖的,取消当年大禹奖评奖资格。
第六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八条 大禹奖的提名成果、团队通过形式审查和公示后,进入初评和会议评审环节。
第十九条 形式审查主要对提名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水利部和中国水利学会官网公示提名成果的名称、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等信息,提名团队的名称、支持单位和主要成员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评审资格。
第二十条 奖励委员会建立评审专家库,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开展初评和会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对公示无异议的提名成果或团队进行初评。初评实行小同行分组评审,每组专家的人数一般为9-11名。
第二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召开专门会议对通过初评的成果和团队进行会议评审(简称“会评”),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21名。
通过初评的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及以上成果须参加会评答辩。
第二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审议会评结果,确定拟授奖建议名单,并在水利部和中国水利学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自然日。
第二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的拟授奖名单对外公布并颁发获奖证书。
获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证明依据。
第二十五条 授奖前应征得拟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大禹奖对授奖比例和授奖名额进行限制。
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获奖成果总数占三奖项有效提名成果(通过形式审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其中,一等奖(含由一等奖产生的特等奖)数量总计不超过10%(一等奖一般不超过10项)。如产生特等奖,一般不超过1项。
自然科学奖的各等级获奖成果,每项授奖人员均不超过5名。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奖成果,每项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授奖人员不超过15名;二等奖获奖成果,每项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授奖人员不超过10名;三等奖获奖成果,每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员不超过8名。
技术发明奖的各等级获奖成果,每项授奖人员均不超过6名。
如产生特等奖,每项授奖单位不超过30个,授奖人员不超过50名。
创新团队奖一般不超过2个,每个获奖团队人员不超过15名。
第七章 异议处理与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奖励办提出书面意见,由奖励办核实处理。单位异议材料须加盖公章,个人异议材料须署真实姓名,并附有效的联络信息。
第二十八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提名材料不实等方面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名单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负责异议的调查和处理。对于实质性异议,奖励办可要求提名者和申报者协助核查异议内容,并提交书面材料。若有必要,奖励办视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奖励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裁定。
对于非实质性异议,奖励办可要求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进行协调,达成一致后,以书面方式报送处理意见。奖励办将相关处理意见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裁定。
涉及异议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弃权,取消该成果或创新团队的评奖资格和评审结论。
第三十条 申报、提名大禹奖的单位和个人应秉持客观真实、诚信报奖的原则。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大禹奖的单位和个人,经奖励办核实并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尚未授奖的,取消其当年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永久被推荐大禹奖的资格。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严格保密的工作原则,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工作人员存在泄密、插手和干预评审等行为的,建议所在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名专家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大禹奖的,取消其提名资格,记录不良信用纳入黑名单,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记录不良信用纳入黑名单,调整出专家库,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