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学会章程

(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20年12月21日
(THE CONSTITUTION OF CHINESE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水利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CHE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水利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国家发展水利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本会提倡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优良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办会;坚持为水利事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水利科技素质服务,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致力于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学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水利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以促进水利科技的繁荣、发展、普及和推广,促进人才成长,为水利改革发展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的水利学术交流和科学技术考察活动。
(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水利科技书刊;经有关部门批准,举办科技讲座及科技展览。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政策的制定,参加水利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科技、经济问题的调研论证,为政府部门决策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与管理水平服务。
(五)接受政府部门委托,依法开展水利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认证、人才评价、科技评估、标准化和水利类专业工程教育认证、工程能力国际互认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承担科技项目研究,工程项目评估与论证,项目管理与监理;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成果和产品鉴定以及工程安全鉴定评价等工作。
(七)举荐科学技术人才,按照规定开展水利科技类《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表彰与奖励工作。
(八)建立健全水利科学研究的自律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九)加强国内外的相关交流与合作,为世界水利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十)为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他们的意愿和诉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本会会员分为下述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和境外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学生会员
应为在读的水利及相关专业的本科或研究生。学生会员的会籍与学籍同步。学生会员免交会费。
(五)会员
应为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
1.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及以上的水利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
2. 大学专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本科以上或具有同等学力的水利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
3. 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和长期专职从事水利相关领域工作的人员。
(六)高级会员
应同时具备下述条件:
1. 具有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应级别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当于上述水平的水利相关领域科技工作者;
2.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
(七)会士
应为具有3年以上本会高级会员的会龄,在水利科学领域中成绩卓越、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对水利建设、水利科技进步或本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会士免交会费。
(八)外籍会员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外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九)单位会员
应为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为本会活动作出贡献的水利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学生会员通过本会网站会员管理系统登记申请,直接入会。会员、高级会员通过本会网站会员管理系统登记申请,本会可委托申请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学会或单位会员初审,也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学会或单位会员集中推荐;上述个人会员的资格最终由本会秘书处依照本会规定审批通过后生效,由本会统一管理。
(二)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本会委托各专业委员会发展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但需由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个人会员会员证、单位会员牌匾。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境外会员和学生会员)。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政策。
(四)可优惠获取本会学术期刊、技术资料等。
(五)单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会提供的咨询服务。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热心学会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1日本会第十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